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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范网上合同

1998-09-26 来源:光明日报 赵贵龙 刘克运 我有话说

知识经济呼唤网上合同

信息技术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冲击,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合同法律制度的滞后现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电子商务即所有利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等最新网络技术来解决商业交易问题的活动,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现阶段,诸如网上书店、在线光盘超市、网上花店等电子商务活动已经实实在在摆在人们面前。但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滞后会成为影响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法律障碍,这在著作权交易领域表现最为明显。

与传统的著作物不同,数字著作物在网络空间的自由运行极易导致任意访问和复制,这使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著作物进入网络空间产生顾虑。一味强调著作权的保护则又限制了著作权的流通性能。如果建立网上合同制度,使著作权人事先决定是否允许利用属于自己的著作物,并提出允许的条件,利用者在同意并满足其条件时便可以开始利用,这就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克服了著作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的困境。

我们可以对网上合同作出如下简单定义:网上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网上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网上合同既不是口头合同,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书面合同的变相形式,它是现代合同的一种独特的现实类型,其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1、系统性。合同一旦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即可实现从商品的生产到销售这一全过程的合同群系统化,具有大量处理同种或类似权利的系统机能,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因此称之为“系统契约”。在现代社会的交易环境里,权利的大量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迅速而正确地得以实现,并且正在成为普遍现象,因此这种与计算机系统相结合的合同是新合同的现实类型,并将在21世纪随着计算机系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而在交易社会占据主导地位。

2、标准化。网上合同的典型形态是,不用书面文件,而是计算机发受交易信息。这就要求达到计算机通讯程序的标准化以及商务惯例与合同格式的标准化。因此,网上合同是严格标准化的合同。不仅如此,在计算机系统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被作为情报资料处理,因而人的意思被转化为“程序化的意思”,这进一步说明了网上合同的标准化。

3、协作性。将合同关系狭义地理解为当事人对特定给付所为的约定,这是传统合同法的典型理论。随着电子交易的普及,特别是国际性经济战略协作的拓展,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协作性交易成为普遍的现实,其核心集中表现在交易信息的共有上,这就是网上合同的协作性特征。这一特征也同时决定了网上合同的当事人关系必然是多数当事人合同,从而有别于一对一的传统合同模式。

根据合同标的性质的不同,网上合同可分为两种:完全性网上合同和不完全性网上合同。前者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这一合同关系在网上就可以完成其订立与履行的全过程,因此称为完全性网上合同;后者是指以知识产权以外的物或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这一合同关系尚存在着网外的履行问题,所以称为不完全性网上合同。

从《草案》到《法典》

《合同法(草案)》已经注意到了信息科学技术对合同法的影响,并反映在部分条文中。如: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草案》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也是涉及“数据电文”的条款。

但笔者认为,《草案》有关规定的出发点,是把“数据电文”作为变相书面形式予以规定的,并未承认“网上合同”这一现实类型。这就为下一步“网上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和空档。在“知识经济已见端倪”的时代出台的一部跨世纪的合同法典,不应出现这种漏洞和不足。因此,在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应增加有关“网上合同”的条款。

有两种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在合同法典中对“网上合同”的定义、分类、规则等作全面规定,二是只规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文。鉴于“网上合同”制度还有待于在法律和实践方面加以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笔者主张采取后一立法模式,即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增加如下条款:

“第XX条订立计算机网上合同,除遵守本法一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认可或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和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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